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正式名称为“地名+丽水学院+校友会(或校友联谊会)”。
第二条丽水学院地方校友会(或校友联谊会)是广大校友自愿参加的从事校友联谊工作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本会的宗旨:热爱祖国、热爱母校,广泛联络和凝聚校友,加强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之间的联系,为母校的发展、为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做出贡献。本会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会接受当地民政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任务
第五条本会的主要任务是:
1、加强校友之间的感情联络,开展教育、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
2、加强与海内外丽水学院各地校友会的联系,进行工作经验交流;
3、发挥校友的作用,加强信息沟通,促进母校与地方以及校友之间的合作;
4、协助母校征集校友以及社会各界对母校的改革与发展的意见、建议;
5、接受校友、社会团体和有识之士的各项捐赠。
第三章会员
第六条凡在丽水学院(含其前身)学习和任职任教过的人员(含授予丽水学院聘请的各类兼职教授),遵守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意愿的,经与本会联系登记后,均可成为本会会员。
第七条对言行违背本会宗旨或有碍本会声誉的会员,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可取消其会员资格。
第四章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本会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1、有本会内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3、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4、经本会介绍与联系,参加母校的有关活动;
5、向母校各种刊物投稿,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发表;
6、可以优先享受学校提供的智力、科研、人才及图书资料等方面的服务;
7、其直系亲属报考丽水学院,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录取;
8、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九条本会会员有下列义务
1、遵守本会章程;
2、执行本会的决议;
3、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4、完成本会交办的任务;
5、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五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一条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1、制定和修改章程;
2、选举和罢免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会员代表大会一般每五年换届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三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四条理事会由若干理事组成。设理事会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理事任期五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五条设立名誉会长若干人,由理事会聘请德高望重的老领导、老校友或社会知名人士担任。
第十六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1、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选举和免除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商定下届理事会成员候选人及理事名额的分配;
3、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5、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计划,领导本会开展工作;
6、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7、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8、决定其它重大大事项。
第十七条理事会1/2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秘书长主持本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章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本会通过合法途径,自筹资金开展活动。
第二十一条本会经费来源:
1、会费;
2、校友或社会的赞助
3、利息;
4、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二条本会经费由理事会专人管理。
第二十三条本会经费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二十四条本会的经费及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理事会会议审议,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