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使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人事管理规范化、制度化,使基金会员工的管理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的责任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适用范围
1.本制度所称员工,指本会聘用的全体从业人员,包括丽水学院编制内职工,学校编制外招聘的员工和临时聘用员工(含志愿者)。
2.本会如有临时性、短期性或特定性工作,可聘用临时员工和招募志愿者,临时员工和志愿者的管理依照合同协议和其它相应规定,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 聘 用
第三条 本会如因工作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据人员甄选流程提出申请,经秘书长或请示理事长批准后,由秘书处统一纳入聘用计划,按相关规定落实并办理招聘甄选事宜。
第四条 丽水学院编制内在岗职员的聘用,由丽水学院人事处按基金会岗位需求及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甄选;社会招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聘用由基金会秘书处组织甄选。
第五条 新聘人员经考核或面试合格和审查批准后,办理试用手续,试用期为三个月,期满后合格报经秘书长批准后,方可正式聘用。对试用期间能力突出,工作业绩优异者,可适当缩短试用期。签订聘用合同,由人事处办理完成聘用程序。
第六条 试用人员报到时,应向基金会秘书处送交以下证件: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5.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七条 试用人员如因品行不良,工作能力及业绩欠佳或无故旷职者,可随时停止试用,并予以辞退。
第八条 临时员工的聘用,视情况与本基金会签定“定期工作协议书”,双方共同遵守。
第九条 员工聘用分派工作后,应立即到岗工作,不得无故拖延推诿。
第三章 劳动合同
第十条 劳动合同的签定。凡基金会从社会招聘人员必须签定《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一至两年。
第十一条 劳动合同的解除。在试用期内任何一方提出解除合同,则合同提前终止。合同履行期间,双方都有权利按照《劳动法》规定与对方解除劳动合同。提请解除合同的一方,因违规违法、工作失误等原因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按照双方约定和实际情况给予对方应有的赔偿。
第十二条 劳动合同的终止和续定。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合同终止者必须及时办理和结清离职的相关手续。若双方均有续定合同的意愿,可以续定劳动合同。
第四章 工作守则
第十三条 员工应自觉遵守学校及基金会的一切规章制度。
第十四条 员工必须遵守下列守则:
1.忠于职守,服从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不得有敷衍塞责的行为;
2.在本会以外,不从事与本会类似或职务上有关的业务;在工作中不怠慢拖延或从事与本职工作无关的事情;
3.全体员工需不断提高自身工作技能,保持认真、热情、主动、自信的工作态度,圆满完成领导交付的工作任务;
4.爱护公物,不得私自携走基金会财物,故意损坏公物者要处罚和赔偿;
5.不擅离工作岗位,有急事须征得主管人员同意并对自己的工作做出安排后方可离开;
6.工作按标准程序操作,不违反基金会的规定;
7.员工对外接洽业务或接待来访,应坚持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文明礼貌,耐心细致,严守职业道德,不得有损害本会名誉的行为;
8.按规定时间上下班,不迟到、早退。
第五章 待 遇
第十五条 本会依照兼顾基金会的维持与发展、工作人员的生活安定及逐步改善的原则,参照丽水学院有关规定,结合基金会实际给予员工合理的报酬和待遇。
第十六条 丽水学院编制内在岗职员的待遇,参照丽水学院相关标准执行;社会招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薪酬待遇依照《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校外聘任人员薪酬待遇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培 训
第十七条 基金会根据战略目标和实际需要制定年度培训计划,工作人员必须按规定参加基金会和上级部门组织的相关培训,任何人不得无故推辞或缺席。
第十八条 新员工进入基金会后,须接受不同层次、不同类别的专业培训,拒不接受培训或培训考核不合格者不再继续留用。
第十九条 基金会鼓励员工依据工作需要不断提高自身的知识、能力和素质,自我学习或参加外部组织的各种培训,基金会予以支持。
第七章 考 核
第二十条 基金会定期对员工进行考核。丽水学院编制内在岗职员的考核,参照丽水学院相关规定执行,实行年度考核;社会招聘和临时聘用人员的考核,按《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校外聘任人员考核暂行办法》执行,考核结果作为员工调薪、职级和职务晋升、奖励等的依据。
第八章 奖 惩
第二十一条 奖励。基金会对在本职工作中表现优异,模范地遵守和宣传基金会工作守则和各种制度,维护基金会的利益与声誉,为基金会的建设与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员工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奖励分为基金会奖励和丽水学院奖励,其中丽水学院校级优秀由基金会推荐,参加学校组织的校级优秀评选。
第二十三条 对于获得奖励的人员,参照丽水学院规定,依据基金会情况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四条 惩戒。对于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的规章制度,损害基金会的利益,给基金会的管理秩序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员工给予相应的惩戒,造成经济损失者将并之以赔偿、处罚直至辞退。
第二十五条 员工奖惩记入员工的考核档案,作为员工考核后的聘任、职级变动、工资调整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解释权、修改权归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