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安全、有效的地使用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浙江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由其常设办事机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保管。
第四条 需要使用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的单位,须填写申请表,由所在单位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秘书处办理手续。所需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复印,并进行登记编号,连同申请表一并存档。
第五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遇有特殊情况确需使用原件时,须由基金会秘书长签字。
第六条 严格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每年将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送登记管理机关进行年检。
第七条 本规定自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议讨论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