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捐赠项目的管理,维护服务对象(捐赠者和受益者)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社会捐赠的重要作用,确保基金会各项业务的顺利开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项目类型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捐赠项目,是指由国内外捐赠者(单位或个人)向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下简称基金会)捐赠(货币捐赠或实物捐赠)所设立的项目。
第三条 根据学校建设、发展的需要和捐赠者的意愿,明确捐赠金额、方式、用途、时间、管理等内容,签订捐赠协议,设立捐赠项目。
第四条 根据捐赠项目性质,分为以下类型:
1.基本建设类:捐赠已建、在建或拟建的建筑物(包括局部楼层、会议厅、教室等)、道路桥梁、绿化景点等项目;
2. 学生培养类:奖学(基)金、助学(基)金、国际交流奖学(基)金、社会实践和文体基金、学科竞赛基金、实习创业基金、重症医疗救助基金等项目;
3. 教师发展类:讲座教授基金、百人计划基金、奖教金、海外交流(基)金、成果奖励(基)金、平安(重症医疗救助)基金等项目;
4. 院系发展类:依据院系发展规划和实际需要设立的支持学科建设、人才引进等院系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5. 学校发展类:由学校自主决定资金使用方向,支持丽水学院建设和发展的项目;
6. 其他社会公益类:旨在推动学校教育事业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发展的其他捐赠项目。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五条 在基金会理事会的领导下,基金会负责对社会捐赠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统一管理。
第六条 基金会项目管理部作为捐赠项目的管理与统筹机构,根据捐赠协议或相关章程(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的规定,对捐赠项目的执行进行有效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1.按照捐赠项目性质单独立项,并对捐赠资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
2.定期对捐赠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项目执行中协调捐赠者和具体实施部门的联络沟通,保障捐赠财物的使用效益。
3.对于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捐赠用途或变更项目实施进程的,应按照“及时沟通、友好协商”的原则妥善处理。
4.及时向理事会和捐赠者汇报捐赠款项的使用管理和捐赠项目的执行情况。
5.捐赠者有权对捐赠款项的使用进行合理的征询、监督,基金会应如实回馈、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基金会和捐赠方协商处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