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廉政监督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廉政建设,规范管理行为,保障捐赠人、受益人及基金会的合法权益,促进基金会健康、持续、透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结合基金会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旨在建立健全基金会内部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机制,预防和惩治腐败行为,营造风清气正的工作环境,确保基金会资产安全、项目运作合规、信息公开透明,提升基金会的社会公信力。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全体理事、监事、专职及兼职工作人员,以及参与基金会项目运作、管理的其他相关人员。
第四条 廉政监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依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三)预防为主、惩防结合原则;
(四)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相结合原则;
(五)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第二章 监督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基金会监事会是基金会廉政监督的常设机构,依照章程规定行使监督职能,对理事会决策及基金会运作的合规性、廉洁性进行独立监督。
第六条 基金会理事会承担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负责领导、部署和推进基金会的廉政建设工作。理事长是基金会廉政建设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 基金会秘书处负责廉政建设日常工作的组织实施,落实理事会关于廉政建设的各项决议和要求。
第八条 监事会在廉政监督方面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监督检查基金会遵守法律法规和章程的情况;
(二)监督检查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廉洁情况,对违反法律法规、章程或损害基金会利益的行为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监督检查基金会的财务管理和资金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安全、合规、高效使用;
(四)受理涉及基金会廉政方面的投诉和举报,并组织或参与调查核实;
(五)列席理事会会议,对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以下简称“三重一大”事项)进行过程监督;
(六)向理事会和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如有)报告廉政监督工作情况。
第三章 监督内容
第九条 廉政监督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决策监督:重点监督“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过程是否科学、民主、合规,是否存在个人或少数人专断、滥用职权等问题。
(二)财务监督:重点监督捐赠资金的接收、管理、使用和增值保值活动的合规性与效益性;预算执行情况;费用报销的合规性;是否存在挪用、侵占、私分基金会财产等行为。
(三)项目监督:重点监督公益项目的立项、审批、执行、评估及结项等环节是否规范透明,项目资金是否专款专用,项目效果是否符合预期目标。
(四)采购与合同监督:重点监督物资、服务的采购程序是否合规,合同签订与履行是否规范,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暗箱操作等行为。
(五)人事监督:重点监督人员招聘、任用、考核、奖惩等环节的公平公正性,以及相关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六)信息公开监督:重点监督基金会是否按照法律规定和章程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公开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七)关联方交易监督:重点监督基金会与关联方发生的交易是否履行必要的内部决策程序,交易价格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基金会利益的情形。
第四章 监督方式与程序
第十条 廉政监督采取以下主要方式:
(一)日常检查:通过查阅文件、账目、记录,询问相关人员等方式进行常态化监督。
(二)专项审计:定期或不定期对特定项目、资金使用情况等进行专项审计。
(三)述职述廉:要求理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述职述廉,接受评议。
(四)信访受理: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受理内部和外部的投诉举报。
(五)问卷调查:定期向捐赠人、受益方等相关方发放问卷,了解对基金会廉洁运作的满意度与意见。
(六)列席会议:监事会成员列席理事会、秘书长办公会等重要会议,进行现场监督。
第十一条 投诉举报处理程序:
(一)基金会秘书处或监事会指定专人负责统一受理投诉举报,并严格保密。
(二)对受理的投诉举报,应及时进行登记、分类。属于廉政监督范围的,由监事会牵头或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
(三)调查应客观公正,查明事实。调查结束后形成书面报告,提出处理建议。
(四)对查证属实的违规违纪行为,视情节轻重,按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予以处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处理结果应及时反馈实名举报人(为举报人保密的前提下),并视情况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第五章 廉政风险防控
第十二条 建立廉政风险排查机制。定期针对基金会各岗位、各业务环节,系统梳理和分析可能存在的廉政风险点,制定并落实防控措施。
第十三条 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基金会的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管理、项目管理、采购管理、信息公开等制度,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
第十四条 强化廉洁教育。定期组织全体员工学习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廉洁自律要求,增强法治观念和廉洁意识,筑牢思想道德防线。
第十五条 推行诚信承诺。基金会理事、监事、工作人员应签署廉洁自律承诺书,承诺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规定。
第六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制度及相关廉洁规定的行为,基金会将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以下处理:
(一)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二)责令检查、通报批评;
(三)调整岗位、降职免职;
(四)追究经济责任;
(五)依照规定程序罢免理事或监事职务;
(六)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关系。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使用。
第十七条 对给基金会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须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 对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将依规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章程》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经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