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基金会重大事项报告工作,推动基金会重大事项决策的科学化与规范化,及时准确地掌握并科学妥善处置重大事项,依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事项是指:
(一)理事会、换届会;
(二)基金会开展募捐、义卖、义演、义展等筹集资金的活动;
(三)举办大型公益慈善活动;
(四)重大的投资、建设或公益项目;
(五)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和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
(六)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
(七)发生重大事故;
(八) 法律规定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的其他事项及基金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等。
第三条 报告内容
(一)重大事项基本情况、发生时间、地点、原因、目前状况、基金会措施等;
(二)境外机构(或组织)参与资助的重大活动;和境外机构(组织)开展的相关活动;学术交流、组团出国考察等涉外活动主要报告内容:名称、宗旨、目的;重大事项涉及主办单位(含国外单位或组织)、承办单位、协助单位、实施时间、地点、对象;重大事项的具体内容、涉及人员、资金等。
第四条 报告程序
(一)基金会的重大活动必须经理事会同意通过后执行;
(二)基金会举办重大活动,应填写《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一式三份,分别加盖基金会公章后,在组织开展活动的5个工作日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按规定进行审查,并视情派员参加活动予以指导监督。
(三)经登记管理机关确认同意后,基金会方能举办活动(或执行事项)。重大活动与事项须在基金会网站上以明显形式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基金会举办涉外活动或重大活动涉及行政审批的,需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五)重大活动结束后的15日内,将活动的书面总结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第五条 基金会开展的重大活动,如有超出备案范围,以及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或基金会章程表现的,应立即停止活动,或进行纠偏后再开展活动或执行事项。
第六条 纪律与监督
(一)上级负责人对下级报告的重要事项,属自身职责范围的要及时答复或处理,自身难以决断的,要及时上报,因自身答复不及时或处理不当或应上报而没上报的,造成后果必须追究当事人责任;
(二)报告对象必须及时按要求如实报告,并严格按批复意见办理,办结后将办理情况向受理人写出书面汇报或口头汇报。
第七条 《社会团体重大活动事先报告备案表》一份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一份留存业务主管单位,一份由基金会办公室保存。基金会办公室应及时、完整保存重大活动备案报告资料,归档规范保管。
第八条 本制度由本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本会理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