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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学院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丽水学院校友会,其英文译名为Lishui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简称LS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丽水学院及在浙校友自愿组成的联合性、地方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秉持“明德笃行”的校训,以感情为纽带,以活动为载体,加强我校校友之间及校友与母校的联系,服务广大校友,开展广泛交流与合作,相互促进,共谋发展,为学校建设和发展做贡献。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建立党的组织,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浙江省教育厅,登记管理机关是浙江省民政厅,党建领导机关是中共丽水学院委员会。本会接受登记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地址设在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学院路1号丽水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母校与校友、校友之间的教学、科研和文化等方面的协作与交流以及联谊活动;

(二)加强与校友的联系,增强母校对校友的凝聚力。发挥校友作用,协助母校做好人才引进,筹措办学资金,促进母校建设与发展;

(三)协助母校搜集、整理校史资料,征集校友回忆录、校友名录并建立校友档案,编印出版有关校史资料等书刊;

(四)交流信息,及时向校友介绍母校发展状况和校友会工作情况,推送校友动态信息,帮助校友为推动地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服务,加强母校与地方之间开展广泛的合作;

(五)开展有利于祖国、有利于社会、有利于母校、有利于校友的各项事业与活动;

(六)了解校友的工作、生活情况,及时更新校友信息,征集好的办学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种类为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两种。

(一)个人会员:丽水学院校友。包括:

1.曾在丽水学院及其前身学习过的各种学历层次的毕业生、肄业生、进修生、留学生以及其他形式学习的学生;

2.曾在丽水学院及其前身工作过的教职员工,包括兼职、名誉、特聘、客座、访学等教职人员。

()单位会员:丽水学院以及由丽水学院校友在各地区或行业领域组建的校友组织。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批评、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关心母校发展,促进人才培养和国内外学术交流,努力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五)关心本会的工作,支持、参加本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六)向本会反映校友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及资料;

(七)为母校的发展出谋划策,协助引进科研课题、校企合作项目或捐款筹资;

(八)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讨论、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1/2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设秘书处负责处理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一般每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理事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会人数的1/3),在理事会闭幕期间行使以下基本职责:

(一)研究校友工作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商定下届理事会换届总体方案;

(三)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履行理事会职责。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换届,应当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领导机关申请,由党建领导机关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换届选举工作;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拟定换届方案,应在会员(代表)大会召开前3个月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一年召开1-2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一般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不得任本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常务副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校友会的日常工作;

(二)受会长委托,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检查、督促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四)会长因故不能行使会长职权时,代为行使相关职权。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 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学校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构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及会长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八章 党组织建设

第四十八条 本会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如暂不能单独、联合建立党组织的,支持上级党委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联络员等方式,在本会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九条 本会党组织负责人,一般由本会秘书长以上负责人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人选报党建领导机关审核、审批。

第五十条 探索建立开放式党组织和党小组,对党员有3名以上,但能接转组织关系的党员不足3名的,建立功能型、拓展型党组织。

第五十一条 本会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本会党组织意见;本会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五十二条 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五十三条 本会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负责人参加或列席管理层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本会负责人参加。

第五十四条 本会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九章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201988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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