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捐赠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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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 12% 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 12% 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行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十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八十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 浙财税政〔2018〕3号  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被列入浙江省 2018 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序号163号。


  5. 浙财税政〔2019〕11号  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被列入浙江省 2019 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序号205号。

      


  6. 浙财税政〔2020〕8号  丽水学院教育基金会被列入浙江省 2020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第一批),序号2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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